ROCGTA第十一期電子報2008/11/03

Post date: Sep 10, 2012 7:44:39 AM

中華民國輔導教師協會電子報第十一期(97.11.03)

主題:<學生輔導法草案>研修會議啟動

與我們的工作處境與學生的受輔需求休戚相關的<學生輔導法>,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於96年8月完成法條的草擬,將草案交出,靜靜的躺在教育部13個月之後,最近終於開始啟動,時程預計自97年至99年止,共分為4個階段,依序為部內研修會議、公聽會、研修會議與部內行政會議及後續立法事宜等。繼續閱讀學生輔導法草案

研修會議的召開時間如下:

第一次:10月2日(星期四)10:30~12:30 A.M.

第二次:10月29日(星期三)10:30~12:30 P.M.

第三次:11月20日(星期四)10:00~12:00 A.M.

第四次:12月17日(星期三)2:30~4:30 P.M.

參加者除了專家學者、各級學校代表、教育行政單位代表之外,民間團體除了本會與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還包括台灣臨床心理學會、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在會議議程當中即說明「將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含學校社工)之人力與制度納入法制規範」,本會當然嚴陣以待,前兩次次研修會議由張麗鳳理事長、廖新春常務理事、廖述茂常務理事出席,代表中小學輔導教師發聲。

以下是本會對於<學生輔導法草案>的共識──

(1)先建置健全的輔導體制再談如何增加其他專業人員

(2)國小應比照國高中設置專任輔導教師

(3)輔導處應設為一級單位

(4)應增加高中職與國中小學輔導教師人力

(5)學校得因應地域特性、學生特質聘用各類輔導人員,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6)學生輔導工作應配合不同階段學生之身心發展需求,彈性調整學生輔導工作內涵,並制定各校學生個案輔導辦法,保障學生輔導權益。

在此呼籲會員們集思廣益,讓我們可以更有說服力的來為學生的最大福祉發聲,請將您的意見寄到討論區(連結

最新消息:兩次研修會議之後部分條文修訂:

第1條(立法目的)原本為

為維護全體學生身心健康與全人發展之權益,提供完善輔導措施,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以促進學生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修訂後為

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與全人發展之權益,提供適切輔導措施,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以促進學生心理發展、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適用對象)原本為

本法所稱學生,係指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學各級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途學校、矯正學校、空中大學、進修學校、實驗學校、軍警院校)之學生。

修訂後為

本法所稱學生,係指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學各級學校之學生。括弧內的文字刪除,將改列入說明欄中,以確保其包括在內。

第4條(學生輔導工作內容與方法)原本為

本法所稱之學生輔導工作,係指因應學生身心健康與全人發展之需求,所提供之發展性與介入性輔導措施:

一、發展性輔導措施係指以全校或班級學生為單位,實施輔導相關課程心理測驗與評量、或辦理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生在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等方面成長發展所需之資訊、知識和技能。

二、介入性輔導措施係指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針對學生在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等之特別需求,實施諮商或心理治療、危機處理、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延續輔導等,並提供家長及教師之諮詢服務,以協助學生解決認知、情緒或行為問題。

各級學校所實施的學生輔導工作內容,應依據不同年齡及教育階段學生之身心發展需求,調整其實施方式和重點。

修訂後為

本法所稱之學生輔導工作,係指因應學生身心健康與全人發展之需求,以下列連貫性措施為之

把發展性與介入性輔導措施將改為初級、二級、三級預防,責成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主導,利用公聽會時逐步修訂。

各級學校所實施的學生輔導工作內容,應依據不同年齡及教育階段學生之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之需求,調整其實施方式和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