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案 —增置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Post date: Sep 10, 2012 1:01:39 PM

發稿單位

訓育委員會

單位聯絡人

王佑菁

發布日期

1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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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7736-7828

為全面建置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輔導機制,確實輔導偏差行為學生,立法院今 ( 民國 100 年 1月 12日 ) 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 10條修正案,明訂 24班以上國民小學、各國民中學均需設專任輔導教師;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55班以上之國民中小學,均需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如社工師、心理師)。透過在教育體系內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以提昇學校有關偏差行為學生之危機處理、諮商與 輔導 、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能力,以奠定學生輔導工作之基礎,全面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發生。

本次修正第 10條條文重大變革部分說明如次:

一、新增第 4項及第 5項規定,明定國民小學 24班以上需置專任輔導教師 1人;國民中學每校需專任輔導教師 1人, 21班以上者再增置 1人。相關規定自 101年 8月 1日起施行,於 5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二、新增第 6項規定,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 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1人。

三、增列第 7項規定,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所屬學校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中小學校數合計 20校以下者,置 1人, 21校至 40校者,置 2人, 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四、增列第 8項規定,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民中小學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後定之。

教育部將督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次修正條文增置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全國預計置 2045名專 任輔導教師、 573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可大幅增加國中小學生輔導人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成效將列入教育部相關獎補助經費考核機制中, 並予以必要之指導及協助,以強化本次修法之落實,充實學校輔導人力,共構縝密之輔導資源網絡 。

其次,於縣市層級輔導工作部分,教育部將依本次修法意旨,補助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統籌規劃專業輔導人員之聘用、管理、教育訓練、督導等,並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依所屬國民中小學實際需要調派至學校協助輔導工作,以提昇整體輔導成效。